上海鸿利丽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工商变更前原名:上海鸿利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持股 51%)与杭州头条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股 49%)合资设立华影鸿利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双方已于 2026 年 5 月底正式协商解除合作关系,现就相关重要事项郑重通告如下:
一 、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华影鸿利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全面停止一 切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拓展业务、洽谈合作、签署任何经营性合同。
二、清算期间(2026 年 7 月 31 日至该公司完成工商注销之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存在下列行为:
1、以“华影鸿利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招揽业务、签订各类合同协议;
2、使用华影鸿利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对外出具文件、收取款项、 作出承诺;
3 、借用该公司名义开展营业执照范围内任何经营事项;
上述所有行为,如未取得上海鸿利丽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的书面事前确认,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债务纠纷、法律责任,我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
三、补充重要声明:华影鸿利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已明确表示,清算期 间内产生的全部业务合同、协议、收款单据、授权文件、对账及各类业务手续,凡未经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签字、无本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所形成的,将依法保留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即便相关文件加盖该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缺少上海鸿利丽企业服务集团事前书面确认, 且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笔签字及有效授权委托书,相关交易行为全部无效,由此引发的一切风险、 损失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
四、敬请各合作方、市场主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甄别相关合作信息。严禁任何主体假借上海鸿利丽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鸿利集团)名义招揽项目目、洽谈合作、收取款项、签署各类 协议开展经营业务;如收到以华影鸿利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名义发出的合作邀约、合同文件,敬 请各合作方在与其开展交易前,审慎核实其授权情况及业务范围,以防范潜在风险。凡未经我司书面许可擅自以鸿利集团名义开展业务的行为,均属于无权代理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相关行为对我司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全部法律后果由实施方自行承担,我司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上海鸿利丽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 7 月 31 日
